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 原告
- 王曦
- 原告
- 王慶良
- 原告
- 王慶城
- 原告
- 王慶厚
- 原告
- 何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道啓律師
- 被告
- 天瑞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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