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93號原 告 王曦 王慶良 王慶城 王慶厚 何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啓律師 被 告 天瑞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