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今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建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11號 上 訴 人 今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年 度重訴字第91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0,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