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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17號

請求酌減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17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永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松献
抗告人
康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翔
抗告人
鴻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娟娟
抗告人
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旺松
抗告人
頂尖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鎧璜
抗告人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良
抗告人
若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桐陵
抗告人
田蒝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健飛
抗告人
龐畢度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宇
抗告人
怡兒診所
法定代理人
周君怡
抗告人
真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光
抗告人
亞卡默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天民
抗告人
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耀宗
抗告人
富可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抗告人
超未來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昱德
抗告人
陳毅即順毅商行
抗告人
益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政愷
抗告人
友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為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瓊英律師
複代理人
蔡崧翰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訢慈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淑君
訴訟代理人
盧志宏
被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林倩瑋

      劉浩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酌減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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