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酌減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17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永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松献 抗 告 人 康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翔 抗 告 人 鴻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娟娟 抗 告 人 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旺松 抗 告 人 頂尖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鎧璜 抗 告 人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良 抗 告 人 若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桐陵 抗 告 人 田蒝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健飛 抗 告 人 龐畢度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宇 抗 告 人 怡兒診所 法定代理人 周君怡 抗 告 人 真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光 抗 告 人 亞卡默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天民 抗 告 人 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耀宗 抗 告 人 富可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抗 告 人 超未來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昱德 抗 告 人 陳毅即順毅商行 抗 告 人 益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政愷 抗 告 人 友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為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 複代理人 蔡崧翰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高訢慈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淑君 盧志宏 被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林倩瑋 劉浩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酌減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