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松献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康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富翔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旺松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頂尖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鎧璜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清良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若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桐陵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龐畢度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振宇
- 上訴人
- 即原告怡兒診所
- 法定代理人
- 周君怡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真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光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亞卡默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天民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耀宗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富可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傑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益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政愷
上列除上訴人永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張慈巖居台北市○○路00號10樓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9樓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酌減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為一部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642,159元(上訴人及上訴金額均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802元;次查,上訴人主張就各該上訴人所請求之金額個別計算金額並為補費裁定等語之部分,經核此部分主張與合併計算之規定不符,其次,因上訴人選擇合併起訴而達成適用程序之改變(小額程序、簡易程序以及得否上訴三審之通常程序),而此適用程序應與訴訟費用計算相互一致,並無從割裂適用,再者,若允為各別裁定時,則於補繳費用之前或僅補繳部分費用時,則應該適用何種程序,並無從予以確定,將造成不確定之結果,導致對於對造當事人之程序穩定之侵害,況且,准許上訴人以合併訴訟之方式達成程序選擇之效果,卻讓被上訴人陷於訴訟程序不確定之侵害結果,將使訴訟程序傾斜偏頗,顯非民事訴訟法之本旨,尤其,若分別就訴訟費用之計算,因未累記加總而將使訴訟費用總數增加,若被上訴人受不利益判決時,將不當增加被上訴人之負擔,並非適法,因此,並無從認為應依上訴人主張就各該上訴人請求金額個別計算金額,應可確定;是本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144,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台幣) ┌───┬─────────────┬──────┐ │原編號│上訴人 │上訴金額 │ ├───┼─────────────┼──────┤ │1 │永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564,480元│ ├───┼─────────────┼──────┤ │2 │康廚國際有限公司 │ 856,075元│ ├───┼─────────────┼──────┤ │4 │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96,685元│ ├───┼─────────────┼──────┤ │5 │頂尖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 570,955元│ ├───┼─────────────┼──────┤ │6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980,526元│ ├───┼─────────────┼──────┤ │7 │若然有限公司 │ 750,087元│ ├───┼─────────────┼──────┤ │9 │龐畢度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824,835元│ ├───┼─────────────┼──────┤ │10 │怡兒診所 │ 661,368元│ ├───┼─────────────┼──────┤ │11 │真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1,059,615元│ ├───┼─────────────┼──────┤ │12 │亞卡默設計有限公司 │ 568,845元│ ├───┼─────────────┼──────┤ │13 │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88,400元│ ├───┼─────────────┼──────┤ │14 │富可世有限公司 │ 558,579元│ ├───┼─────────────┼──────┤ │17 │益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 1,061,709元│ ├───┼─────────────┼──────┤ │ │合計 │ 9,642,15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