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酌減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蘇嘉豐

  • 當事人
    永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康廚國際有限公司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頂尖寵物用品有限公司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若然有限公司龐畢度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怡兒診所真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亞卡默設計有限公司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可世有限公司益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1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松献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翔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旺松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頂尖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鎧璜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良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若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桐陵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龐畢度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宇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怡兒診所 法定代理人 周君怡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真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光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卡默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天民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耀宗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可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益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政愷 上列除上訴人永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上訴人之共同 送達代收人:張慈巖 居台北市○○路00號10樓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酌減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為一部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642,159元(上訴人及上訴金額均如附表 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802元;次查,上訴人主張就各 該上訴人所請求之金額個別計算金額並為補費裁定等語之部分,經核此部分主張與合併計算之規定不符,其次,因上訴人選擇合併起訴而達成適用程序之改變(小額程序、簡易程序以及得否上訴三審之通常程序),而此適用程序應與訴訟費用計算相互一致,並無從割裂適用,再者,若允為各別裁定時,則於補繳費用之前或僅補繳部分費用時,則應該適用何種程序,並無從予以確定,將造成不確定之結果,導致對於對造當事人之程序穩定之侵害,況且,准許上訴人以合併訴訟之方式達成程序選擇之效果,卻讓被上訴人陷於訴訟程序不確定之侵害結果,將使訴訟程序傾斜偏頗,顯非民事訴訟法之本旨,尤其,若分別就訴訟費用之計算,因未累記加總而將使訴訟費用總數增加,若被上訴人受不利益判決時,將不當增加被上訴人之負擔,並非適法,因此,並無從認為應依上訴人主張就各該上訴人請求金額個別計算金額,應可確定;是本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144,80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曾東紅 附表:(單位:新台幣) ┌───┬─────────────┬──────┐ │原編號│上訴人          │上訴金額  │ ├───┼─────────────┼──────┤ │1   │永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564,480元│ ├───┼─────────────┼──────┤ │2   │康廚國際有限公司     │  856,075元│ ├───┼─────────────┼──────┤ │4   │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96,685元│ ├───┼─────────────┼──────┤ │5   │頂尖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  570,955元│ ├───┼─────────────┼──────┤ │6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980,526元│ ├───┼─────────────┼──────┤ │7   │若然有限公司       │  750,087元│ ├───┼─────────────┼──────┤ │9   │龐畢度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824,835元│ ├───┼─────────────┼──────┤ │10  │怡兒診所         │  661,368元│ ├───┼─────────────┼──────┤ │11  │真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1,059,615元│ ├───┼─────────────┼──────┤ │12  │亞卡默設計有限公司    │  568,845元│ ├───┼─────────────┼──────┤ │13  │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88,400元│ ├───┼─────────────┼──────┤ │14  │富可世有限公司      │  558,579元│ ├───┼─────────────┼──────┤ │17  │益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 1,061,709元│ ├───┼─────────────┼──────┤ │   │合計           │ 9,642,159元│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