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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28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28號

原告
謝秋蘋
被告
圓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宗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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