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伊倫

上訴人
即被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福又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3萬9,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2,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