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 上訴人
- 瀧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英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60號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92,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24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60號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92,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24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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