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給付佣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陳正昇

上訴人
瀧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60號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92,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24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