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陳正昇
- 法定代理人黃英哲
- 上訴人瀧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上 訴 人 瀧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60號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92,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240元,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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