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高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宗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上 訴 人 高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08重訴字第960號給付佣金等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3,564,1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1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