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李宗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68號 原 告 李宗乾 李黃秀敏 李宗霖 李宗晏 李有慶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明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67,9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8,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