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李宗晏、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郭國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宗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