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莫煒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79號 上 訴 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煒邦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亞洲碳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108年度重訴字第9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108年 度重訴字第97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15萬8,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7,82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