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旭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弘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亞太新興產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9,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