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8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張萬得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徐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1 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2 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於卷內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收費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則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