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林鑫堉、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鄭文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萬8,000元(壹佰參拾參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