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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確認股東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林鈺琅

上訴人
即被告
雲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義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
複代理人
楊上德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邱義
即被告
輔 助 人 邱林綉玉
上訴人
即被告
邱明宏
即被告
邱文思
即被告
邱信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邱惠美

邱惠英

夏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 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 菁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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