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17號
- 原告
- 藍慧霞
- 原告
- 翁秀芳
- 原告
- 何明德
- 原告
- 蕭仁豪
- 原告
- 呂玉雪
- 原告
- 王幸云
- 原告
- 余美雲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徐玉琦
- 被告
-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徐國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就原告翁秀芳、何明德、余美雲部分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3日上午11時40分;就原告藍慧霞、蕭仁豪、呂玉雪部分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9日上午10時45分;就原告王幸云、徐玉琦部分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5日上午11時,均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故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原告應將其109年5月24日補充説明狀及所附證據即附件1至附件25直接寄送被告,被告應於開庭10日前,提出爭點整理狀(記載不爭執事項及爭點),繕本直接寄送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