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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21號

解任董事職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21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秋永 陳報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7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因解任董事職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計為新臺幣26,00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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