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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林春鈴蘇嘉豐王沛元

上訴人
游宗燁

劉碧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彭宗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游宗燁、劉碧荷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命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其等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等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3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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