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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劉台安

  • 當事人
    吳明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57號原   告 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秦啟松、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純萍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肆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肆仟柒佰伍拾肆元。 二、又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三安公司)已於民國一○八年八月十四日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一○八五三○一三○○○號函廢止登記,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司促卷第一四九頁至第一五二頁)在卷可稽,揆諸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被告三安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其清算人除為章程規定、股東決議選任或法院選派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以上開清算人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然原告未查明被告三安公司有無章程規定、股東決議選任或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且未查明該公司全體股東之姓名及地址,逕以該公司廢止登記前之代表人黃純萍為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該公司法定代理權容有欠缺,故原告應查明被告三安公司之全體清算人姓名(章程規定、股東決議選任、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或全體股東)及地址,並補正上開全體清算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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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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