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86號
- 原告
- 力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美麗
- 訴訟代理人
- 劉佳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建弘律師
- 被告
- 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專祺
- 被告
- 陳慶隆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詹雅涵律師
鄭育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825元。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2項請求交付或背書轉讓被告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旺公司)股票共計675張(675,000股)部分,參之兩造就上開股票以每股10元為交易價格,此有卷附之股份讓渡書、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股東名簿在卷可稽(院卷第53頁、第55頁、第265頁),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6,750,000元。另聲明第3項請求變更登記股東名簿部分,所主張與前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無併計價額之必要。又聲明第4項請求交付喬旺公司財務報表部分,核此非屬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暫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0萬元(6,750,000+1,6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1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67,825元,應再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