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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86號

交付股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力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麗
訴訟代理人
劉佳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被告
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專祺
被告
陳慶隆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詹雅涵律師

鄭育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825元。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2項請求交付或背書轉讓被告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旺公司)股票共計675張(675,000股)部分,參之兩造就上開股票以每股10元為交易價格,此有卷附之股份讓渡書、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股東名簿在卷可稽(院卷第53頁、第55頁、第265頁),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6,750,000元。另聲明第3項請求變更登記股東名簿部分,所主張與前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無併計價額之必要。又聲明第4項請求交付喬旺公司財務報表部分,核此非屬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暫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0萬元(6,750,000+1,6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1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67,825元,應再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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