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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陳靜茹

  • 當事人
    洪麒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87號原   告 洪麒書 張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邱雅郡律師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陳強華、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秦啟松、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純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三安公司)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10853013000 號函命解散登記,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按,揆諸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之規定,三安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其清算人除為章程規定、股東決議選任或法院選派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以上開清算人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然原告未查明三安公司有無章程規定、股東決議選任或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且未查明該公司全體股東之姓名及地址,逕以該公司解散登記前之代表人黃純萍為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該公司法定代理權容有欠缺,故原告應查明三安公司之全體清算人姓名(章程規定、股東決議選任、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或全體股東)及地址,並補正上開全體清算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是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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