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0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03號

聲請人
劦鉅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隃瑩
訴訟代理人
康清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03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 │臺灣新光│ │ │ ││001 │陳淑嬌│商業銀行│107年4月13日│ 22,900元 │ CY1798939││ │ │南東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