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03號
- 聲請人
- 劦鉅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隃瑩
- 訴訟代理人
- 康清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03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 │臺灣新光│ │ │ ││001 │陳淑嬌│商業銀行│107年4月13日│ 22,900元 │ CY1798939││ │ │南東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