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07號
- 聲請人
- 恩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豈雲
- 代理人
- 陳依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8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07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恩佑科技工│兆豐國際│108年3月│25,515元 │EA1008380 ││ │程有限公司│商業銀行│31日 │ │ ││ │ 黃豈雲 │城東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