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34號聲 請 人 九龍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玉瓊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34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九龍福室內│臺灣新光商│108年3月│20,000元 │LA0145362 │ │ │裝修有限公│業銀行興隆│20日 │ │ │ │ │司 黃鈺文│簡易型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