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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3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杜慧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34號

聲請人
九龍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34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九龍福室內│臺灣新光商│108年3月│20,000元 │LA0145362 ││ │裝修有限公│業銀行興隆│20日 │ │ ││ │司 黃鈺文│簡易型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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