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45號
- 聲請人
- 特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春綢
- 代理人
- 江有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45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特群機電│彰化商業│108年2月│53,974元 │MN7635441 ││ │股份有限│銀行中正│3日 │ │ ││ │公司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