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94號
- 聲請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銳亮環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少芬
- 代理人
- 童兆祥律師
邱亮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8 月19日屆滿(因末日108 年8 月17 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港幣)│利率 │├──┼────┼────┼────┼──────┼──────┤│001 │東尼開發│民國103 │民國104 │7,168,801元 │本票利率約定││ │實業股份│年1 月16│年6 月27│ │為年利率百分││ │有限公司│日 │日 │ │之六。利息之││ │ │ │ │ │計算自中華民││ │ │ │ │ │國104 年6 月││ │ │ │ │ │27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