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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9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范雅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94號

聲請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銳亮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芬
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邱亮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8 月19日屆滿(因末日108 年8 月17 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港幣)│利率 │├──┼────┼────┼────┼──────┼──────┤│001 │東尼開發│民國103 │民國104 │7,168,801元 │本票利率約定││ │實業股份│年1 月16│年6 月27│ │為年利率百分││ │有限公司│日 │日 │ │之六。利息之││ │ │ │ │ │計算自中華民││ │ │ │ │ │國104 年6 月││ │ │ │ │ │27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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