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94號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銳亮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芬 代 理 人 童兆祥律師 邱亮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8 月19日屆滿(因末日108 年8 月17 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鄭雅雲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港幣)│利率 │ ├──┼────┼────┼────┼──────┼──────┤ │001 │東尼開發│民國103 │民國104 │7,168,801元 │本票利率約定│ │ │實業股份│年1 月16│年6 月27│ │為年利率百分│ │ │有限公司│日 │日 │ │之六。利息之│ │ │ │ │ │ │計算自中華民│ │ │ │ │ │ │國104 年6 月│ │ │ │ │ │ │27日起至清償│ │ │ │ │ │ │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