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04號
- 聲請人
- 桔聚創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04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民國)│(新臺幣)│ │├──┼────┼────┼────┼─────┼─────┤│001 │桔聚創藝│交通銀行│94年5月 │29,418元 │PC0107626 ││ │有限公司│大安分行│28日 │ │ ││ │余淑婷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