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04號聲 請 人 桔聚創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詹玗璇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04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民國)│(新臺幣)│ │ ├──┼────┼────┼────┼─────┼─────┤ │001 │桔聚創藝│交通銀行│94年5月 │29,418元 │PC0107626 │ │ │有限公司│大安分行│28日 │ │ │ │ │余淑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