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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0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05號

聲請人
盛沛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哲
代理人
李詩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第1105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采洲有限│中國信託│108年4月│90,250元 │CY0112010 ││ │公司 │商業銀行│30日 │ │ ││ │ 鄭慶雯│市府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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