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05號聲 請 人 盛沛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哲 代 理 人 李詩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石勝尹 ┌─────────────────────────────┐ │附表: 108年度除第1105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采洲有限│中國信託│108年4月│90,250元 │CY0112010 │ │ │公司 │商業銀行│30日 │ │ │ │ │ 鄭慶雯│市府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