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05號
- 聲請人
- 盛沛生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哲
- 代理人
- 李詩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第1105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采洲有限│中國信託│108年4月│90,250元 │CY0112010 ││ │公司 │商業銀行│30日 │ │ ││ │ 鄭慶雯│市府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