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26號聲 請 人 廖文儀 訴訟代理人 李毓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8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 │1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57531-8│1 │1,000 │ ├──┼──────────┼───────┼──┼───┤ │2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57532-0│1 │1,000 │ ├──┼──────────┼───────┼──┼───┤ │3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289-5│1 │200 │ ├──┼──────────┼───────┼──┼───┤ │4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02329-8│1 │598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