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50號聲 請 人 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哲 代 理 人 方和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 │ 108年度除字第1150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三竹資訊股│國泰世華│107年12月 │154,250元 │SJ7013941 │ │ │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31日 │ │ │ │ │ 邱宏哲 │新生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