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13號聲 請 人 詹碧蓮 代 理 人 林堂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李佳儒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213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勤益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83-NX-32456-5 │1 │800 │ │ │名為:勤益投資控股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