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40號
- 聲請人
- 穩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一
- 訴訟代理人
- 曹雅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穩合實業股│華南商業│108年3月│40,950元 │PD6722275 ││ │份有限公司│銀行公館│28日 │ │ ││ │ 林信一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