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74號聲 請 人 林昌泰即天佑消防工程行 代 理 人 林姿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簡素惠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274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001 │佑明電機工程│永豐商業銀│108年5月│1,487,685元 │3455287 │ │ │顧問有限公司│行東門分行│31日 │ │ │ │ │宋淵宏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