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05號聲 請 人 黃素美(即徐揚銘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857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呂耘萱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05號│ ├───────────┬───────┬───┤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 ├───────────┼───────┼───┤ │金達信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10 │10,000│ │ ├───────┼───┤ │ │89-NE-000011 │10,000│ │ ├───────┼───┤ │ │89-NE-000012 │10,000│ │ ├───────┼───┤ │ │89-NE-000013 │10,000│ │ ├───────┼───┤ │ │89-NE-000014 │10,000│ │ ├───────┼───┤ │ │89-NE-000015 │10,000│ │ ├───────┼───┤ │ │89-NE-000016 │10,000│ │ ├───────┼───┤ │ │89-NE-000017 │10,000│ │ ├───────┼───┤ │ │89-NE-000018 │10,000│ │ ├───────┼───┤ │ │89-NE-000019 │10,000│ │ ├───────┼───┤ │ │89-NE-000020 │10,000│ │ ├───────┼───┤ │ │89-NE-000021 │10,000│ ├───────────┴───────┴───┤ │合計: 12張 120,000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