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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1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19號

聲請人
大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八年度司催字第五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319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大巍工程│華南商業│108年6月│196,000元 │PD1470780 ││ │有限公司│銀行北新│10日 │ │ ││ │ 陳瑞承│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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