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41號聲 請 人 福展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欽德 訴訟代理人 葉洛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奕瑋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41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明翔工程行│台北富邦│108年6月│362,629元 │TA0229270 │ │ │馮紫臍 │商業銀行│30日 │ │ │ │ │ │大安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