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41號
- 聲請人
- 福展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欽德
- 訴訟代理人
- 葉洛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41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明翔工程行│台北富邦│108年6月│362,629元 │TA0229270 ││ │馮紫臍 │商業銀行│30日 │ │ ││ │ │大安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