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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4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祐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41號

聲請人
福展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欽德
訴訟代理人
葉洛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41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明翔工程行│台北富邦│108年6月│362,629元 │TA0229270 ││ │馮紫臍 │商業銀行│30日 │ │ ││ │ │大安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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