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三太造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敏政
- 代理人
- 范厚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7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臺北氧氣股份│第一商業銀│107年5月30日│1,575,000 │JA3968200 ││ │有限公司 │行萬華分行│ │元 │ ││ │林章豐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