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95號
- 聲請人
- 杏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睦雄
- 訴訟代理人
- 呂碧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0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395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集盛實業股│臺灣銀行│108年6月│30,991元 │AM7593918 ││ │份有限公司│萬華分行│24日 │ │ ││ │ 葉守焞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