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09號
- 聲請人
- 立鑫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嘉鴻
- 訴訟代理人
- 吳亞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八年度司催字第一○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409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原創意企│兆豐國際│108 年7 │85,000元 │AA1534270 ││ │業有限公│商業銀行│月25日 │ │ ││ │司 │安和分行│ │ │ ││ │廖逸淵 │ │ │ │ │├──┼────┼────┼────┼─────┼─────┤│002 │材雙室內│國泰世華│108 年7 │136,500元 │HA1394490 ││ │裝修設計│商業銀行│月25日 │ │ ││ │工程有限│民權分行│ │ │ ││ │公司 │ │ │ │ ││ │鐘峯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