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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2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王沛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23號

聲請人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宏章
代理人
程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0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國耀營造股份│第一商業銀行│107年10月15日 │未載明│6,051,476元 │CC3756510 │
│    │有限公司    │復興分行    │              │      │            │          │
├──┼──────┼──────┼───────┼───┼──────┼─────┤
│ 2  │國耀營造股份│第一商業銀行│107年10月15日 │未載明│1,402,526元 │CC3756511 │
│    │有限公司    │復興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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