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27號聲 請 人 永昌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0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簡素惠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三錦機器股│彰化商業│108年5月│143,220元 │NN7813044 │ │ │份有限公司│銀行松江│31日 │ │ │ │ │ 洪盈通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