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48號聲 請 人 王耀德即耀德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蓮女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448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001 │丞鈞實業│國泰世華│107年10月 │1萬6800元 │ZH8000187 │ │ │有限公司│商業銀行│16日 │ │ │ │ │ │松江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