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48號
- 聲請人
- 王耀德即耀德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448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001 │丞鈞實業│國泰世華│107年10月 │1萬6800元 │ZH8000187 ││ │有限公司│商業銀行│16日 │ │ ││ │ │松江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