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51號聲 請 人 啟德和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立峯 代 理 人 王怡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劉庭君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