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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5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55號

聲請人
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代理人
宋孟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0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455號│├──┬────┬────┬────┬───┬─────┬─────┤│編號│發票人 │擔當付款│發票日 │到期日│ 金 額 │本票號碼 ││ │ │人 │ │ │(新臺幣)│ │├──┼────┼────┼────┼───┼─────┼─────┤│001 │山發營造│第一商業│102年7月│未載明│15,000元 │BC0222814 ││ │股份有限│銀行西門│10日 │ │ │ ││ │公司 │分行 │ │ │ │ │├──┼────┼────┼────┼───┼─────┼─────┤│002 │山發營造│第一商業│102年7月│未載明│15,000元 │BC0222815 ││ │股份有限│銀行西門│10日 │ │ │ ││ │公司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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