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85號
- 聲請人
- 伸眾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土
- 訴訟代理人
- 鐘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485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承康企業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8年6月│23,950元 │CA0010067 ││ │公司劉才寬 │金控總部分行 │15日 │ │ │├──┼──────┼────────┼────┼─────┼─────┤│002 │承康企業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8年5月│1,198元 │CA0010068 ││ │公司劉才寬 │金控總部分行 │31日 │ │ │├──┼──────┼────────┼────┼─────┼─────┤│003 │承康企業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8年6月│10,600元 │CA0010069 ││ │公司劉才寬 │金控總部分行 │15日 │ │ │├──┼──────┼────────┼────┼─────┼─────┤│004 │承康企業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8年5月│530元 │CA0010070 ││ │公司劉才寬 │金控總部分行 │31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