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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9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98號

聲請人
天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蘭英
訴訟代理人
林毓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8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08 年11月28日上午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支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同年11月28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中精壓鑄股│華南商業│108年1月│ 19,823元 │PD6089565 ││ │份有限公司│銀行營業│24日 │ │ ││ │張良如 │部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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