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98號
- 聲請人
- 天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蘭英
- 訴訟代理人
- 林毓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8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08 年11月28日上午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支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同年11月28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中精壓鑄股│華南商業│108年1月│ 19,823元 │PD6089565 ││ │份有限公司│銀行營業│24日 │ │ ││ │張良如 │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