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30號聲 請 人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昇 代 理 人 林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0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洪彰言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53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108年5月22日 │108年7月21日 │41,972元 │8970226 │ │ │ │司 林佑昇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