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47號
- 聲請人
- 蘇珈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547號│├──┬──────────┬───────┬──┬──┬───┤│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備註 │├──┼──────────┼───────┼──┼──┼───┤│0001│春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NY-0000038│1 │4000│檢碼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