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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4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賴淑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47號

聲請人
蘇珈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547號│├──┬──────────┬───────┬──┬──┬───┤│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備註 │├──┼──────────┼───────┼──┼──┼───┤│0001│春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NY-0000038│1 │4000│檢碼7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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