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51號聲 請 人 蔡美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范煥堂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551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87-NX-170952-1│1 │785 │ │ │(現已更名為:國際中橡投│ │ │ │ │ │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