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8號
- 聲請人
- 后溜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偉家
- 訴訟代理人
- 李紹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如附表所示「屆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5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 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屆滿日 ││ │ │ │(新臺幣)│ (民國) │ │ (民國) │├──┼─────┼────┼─────┼──────┼─────┼──────┤│ │后溜錹股份│國泰世華│ │ │ │ ││004 │有限公司 │商業銀行│ 31,008元 │ 107年8月1日│IA0071091 │107年11月7日││ │ 李紹嘉 │光華分行│ │ │ │ │├──┼─────┼────┼─────┼──────┼─────┼──────┤│ │后溜錹股份│國泰世華│ │ │ │ ││005 │有限公司 │商業銀行│ 31,008元 │ 107年9月1日│IA0071093 │107年12月7日││ │ 李紹嘉 │光華分行│ │ │ │ │├──┼─────┼────┼─────┼──────┼─────┼──────┤│ │后溜錹股份│國泰世華│ │ │ │ ││006 │有限公司 │商業銀行│ 31,008元 │107年10月1日│IA0071094 │ 108年1月7日││ │ 李紹嘉 │光華分行│ │ │ │ │└──┴─────┴────┴─────┴──────┴─────┴──────┘